《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点评

发布日期:2018-12-20 40024人浏览

《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点评:政府拟控制药品流通渠道价差,“底价模式”面临转型,流通行业有望加快整合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经营者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    点评:    l《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背景,是部分药品流通环节差价过高频遭媒体曝光。央视等国内权威媒体相继曝光部分药品流通环节差价过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征求意见稿拟对政府定价范围药品流通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实行上限控制:1、药品范围:政府定价的药品,也即医保药品(不包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物、免疫规划疫苗、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2、价格管理范围:批发企业差价率(额)、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差价率(额);    3、廉价短缺药品特殊处理: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前提下,可不执行流通环节差价率规定,需冷链运输和储存的药品对应各价格区间经营者环节差价率可增加2个百分点,但增加总金额不超过15元;4、管理手段:每年企业须向国家发改委价格评审中心网上申报平台申报上一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并上传相关票据,对于不申报出厂(口岸)价格的企业,不公布中标零售价(即取消中标),并通报当地药招采购机构;5、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药品流通环节价格行为实施监管,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流通批发环节定价原则: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实行上限控制,“底价销售”模式面临转型,流通行业有望加快整合。目前我国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价格实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允许企业在不突破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交易价格,对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缺乏约束。大量企业采取“底价包销”的方式销售药品,出厂价只包含原辅料、加工费用和少量利润,而期间费用、销售利润和“以药养医”制度性成本转嫁到流通环节,从而表现为零售价与出厂价相差悬殊。此次拟出台的流通批发环节价格管理将对“底价开票”经营模式形成压力,该类企业经营模式面临转型,而靠“倒票”为生的商业企业可能彻底出局,药品流通行业加快整合。    医疗机构定价原则:不同药品实行差别化的加成政策,区别于传统统一加价15%,单价30元以下药品绝对加成额有所提高,30元以上药品有所降低,此举将有助降低医疗机构对于高价药的偏好,但最终解决仍需依靠取消“以药养医”制度。我国医疗机构偏好高价药核心在于“以药养医”的制度设计,在“以药养医”模式下,我们认为实施差别化的药品加成政策有助于降低医疗机构对高价药的偏好,但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医疗机构的取向,因为医院日常运行成本难以合理补偿,医院仍有动力“高价药、大处方”,例如同种药品,单独定价药品定价较高,医院仍然可以获得更高差价,当然未来的单独定价药品会意味着更好的品质,因此相应会有更高的价格。    我们的观点:本次发布文件仅为征求意见稿,具体细节尚需各省出台实施细则加以明确,能否如期实施尚待观察,但如果实施,影响一正一负,“底价模式”负面影响最大——必须提高出厂价增加了税收、同时给医院的销售费用从企业税收上无法操作,因此可能对该类药品销售带来实质性冲击;而“倒票”商业企业,将随着“底价模式”消失而消失,从而对药品流通行业整合形成正面推动。我们认为控制药品流通领域差价是大势所趋,从中长期看,配合其他行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药品消费向刚性需求和高品质方向前行。我们看好行业中长期需求动力,遵循路线是沿着创新与整合之路前行,从行业中长期发展看,以下股票估值处于偏低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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